哈地税函[2009]27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5/10/10   阅读:1708   字体大小 :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哈地税函〔2009〕27号       2009.4.27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9]5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提示——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黑地税函[2009]59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各区的,应税所得率为15%;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各县(市)的,应税所得率为10%;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应税所得率为3%。

二、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应税所得率为15%。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信息公开选项:可予公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5月8日印发

打字:刘娟 校对: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唐雅杰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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