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对9个新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对1个牌号规格卷烟调整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详见附件),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
2.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3日
附件1
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6901028011648 真龙(中国龙) 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6901028013420 真龙(致青春)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6901028190923 黄鹤楼(硬全家福) 江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6901028135009 金圣(大吉品) 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6901028116046 苏烟(瑞星) 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6901028143059 七匹狼(纯尚) 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6901028143264 七匹狼(纯翠) 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6901028001557 双喜(鸿喜) 川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6901028035774 娇子(龙涎香)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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