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离职一次性补偿,是否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仅仅指“工资薪金总额”,
问:取得先进集体奖励后,发给个人的奖励如何进行税务和账务处理?
答:《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发放给集体或个人的奖励均属于“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核算;而且可以分解到职工个人名下的奖励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无法分解的不须代扣。
会计处理:
(1)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2)按受奖集体或员工服务受益对象分配:
借:成本或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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