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年来,国内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金融行业不断创新,新的衍生金融产品不断推出。
为支持金融行业发展,鼓励金融业务创新,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取消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四大类”间的限制,对所有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文章: 金融商品 |
| · 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会计处理探讨 | 1/5 |
| · 基本定性从金融商品买卖到金融商品转让,学问中的限售股,增值税纳税义务有但是纳税规则没有的现状 | 9/26 |
| · 免税扩围:同业往来与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免税 | 9/26 |
| · 我国金融商品交易所得税制度构建的国际借鉴 | 1/27 |
| · 四种类型分析转让金融商品怎样申报营业税? | 1/27 |
| · 对四大类金融商品转让营业税63号公告的衔接问题一点想法 | 9/2 |
| ·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营业税政策调整前后对比分析 | 12/14 |
| · 合并纳税,金融商品投资选择更丰富 | 12/14 |
| · 买卖金融商品可按盈亏相抵余额缴纳营业税 | 12/14 |
| ·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四大类”间限制取消 | 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