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酒店项目,目前在建状态,建成后作为固定资产自己经营。现在我公司成立一家控股51%的子公司,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想把该酒店项目投资到子公司中,由子公司作为固定资产经营。上述在建项目的投资行为,是否免缴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我公司理解,上述两项规定国家是想禁止的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转让投资不得免缴土地增值税。对于自建项目,作为固定资产的投资行为是否应该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九条规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非商品房(依法证明)进行投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否则,应视同销售房地产,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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