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地税规[2010]4号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流程的公告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流程的公告 盐地税规[2010]4号 2010-11-3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好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理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流程明确如下: 一、企业向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审核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连同申请资料一同提交同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和企业其他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对无异议或不予登记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告知项目登记号或不予登记的原因。对集中开发项目,由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抄送本省参与项目研发各成员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 三、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四、已取得税务部门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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