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3号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17/9/13   阅读:1668   字体大小 :    
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3号                          2017.6.14


2017年3月,中国与新西兰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新西兰海关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新西兰海关安全出口计划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新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简称“AEO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新西兰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新西兰海关“安全出口计划”的成员为新西兰的AEO企业。
安瑞事务所 2025 版权所有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13099437177 
客服QQ邮箱:1291781610、 2682435308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    
版权所有 2018-2028  
  云南在线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