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税政策
2011/11/22   阅读:1677   字体大小 :    
       问题:所得税法和条例,只是说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规定的扣除标准明细在哪里可以找到? 谢谢!!!  答复:      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国家后续规定的不同行业的各项准备金税前扣除标准及规定的文件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等。            上述文件都是针对一些特殊的行业(如:金融企业、证券行业、保险公司、信用担保机构等),由于问题中您并未提及所属的具体行业,建议您参看上述文件。       如有不明之处,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寻求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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