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有形资产用于免税项目,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在实务中,这一问题引发了业界的热烈讨论。
最新案例
某大型人身保险公司分公司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经营的业务中大部分是免征增值税的人寿保险,意外保险等应税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只有5%左右。近日,该公司从某房地产企业租赁了两层写字楼用于经营,发生的不动产租赁费用在会计上计入“业务及管理费——租赁费”科目,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租入该项房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
据此,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若专门用于免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全额不得抵扣;若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应区分情况处理:属于
观点各异
一种观点认为,租赁资产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持此种观点的人主要有两个理由。
一是从字面表述看,根据36号文件规定,“涉及的”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如果将“涉及的”仅仅理解为“购入等方式取得的”,文件起草时自然会明确写出来,而不是表述为“涉及的”。
二是从立法意图看,购买一项资产和租入一项资产,都能够实现同样的功能作用。比如,购买一辆汽车或者租赁一辆汽车,都可以达到运送货物的目的。实际上,长期租赁一项资产,类似于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资产,购买一项资产很大程度上相当于一次性支付租金的长期租赁。一项资产兼用于免税项目,如果采取租赁使用的方式,其进项税不能全额抵扣,直接购入则可以全额抵扣,对租赁和购入资产实行不同的抵扣规定,不符合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特点,客观上起到鼓励购入和限制租赁的的作用。
同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发出《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租赁资产进项税额不能全额抵扣。
从字面理解看,
反过来说,如果对“涉及的”三个字做任意扩大解释,则几乎所有的服务都可以理解为“涉及的”资产的范畴。一项建筑服务自然要使用建筑机械,设计或咨询服务一般也离不了电脑等设备,一项服务只要是室内提供的往往会涉及不动产。如此一来,几乎所有的服务都要按购入资产的进项税抵扣规则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对服务与资产规定不同的抵扣规则也就完全失去了意义。
政策建议
从上面不同观点可以看出,租入一项资产兼用于免税项目发生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在政策规定上确实存在着理解分歧。在实务处理上,各地税务机关的口径也不尽一致,有的允许全额抵扣,有的则明确只能部分抵扣,不同的处理口径直接影响到进项税抵扣金额和营改增税负变动。对于营业收入中免税收入占比高的行业,这一影响更为明显。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对这一情况予以研究,并尽快发文明确,以增强税收法规适用的确定性和统一性。
作者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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