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事货运业务由国税机关开具发票的,承、托运方采取贴花或缴款书形式自行缴纳印花税。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有地税机关出具的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减免税批复且未到期的,国税机关按照《
答:根据《
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事货运业务由国税机关开具发票的,承、托运方采取贴花或缴款书形式自行缴纳印花税。其中,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税机关对承运方在记账联背面加盖印花税税讫章或贴花完税,对托运方在发票联背面盖税讫章或贴花,不得在发票抵扣联上盖税讫章或贴花。《
答:为加强各税(费)种的减免审核管理,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城建税及附加审核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办理:(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有地税机关出具的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减免税批复且未到期的,国税机关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8号)等文件办理减免税事项,纳税人可继续享受免征城建税及附加优惠政策。(二)2012年9月1日以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新申请并取得享受退役士兵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自行向地税机关申请,提交国税机关减免文书复印件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并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公布的退役士兵优惠政策有关事项中明确的相关申请资料,经地税机关核准后,可享受免征城建税及附加优惠政策。
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并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公布的退役士兵优惠政策有关事项中明确的相关申请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设立的服务型企业申请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审批事项”中明确的相关申请资料包括:
1.出示资料为:《北京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原件;《企业与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材料原件。
1.出示资料为:《北京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原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材料原件。
答:本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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