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1.6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河北税务视野——本条规定在二手固定资产交易中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如果该项固定资产没有全部参与抵扣,销售时按照完全税率(17%)征税,将严重阻碍该交易的完成。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河北税务视野——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行为,其购进的货物和设备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则此类设备在销售时,也不应按适用的税率征税。基于上述考虑,总局人性化地规定此类情况可以按简易办法征税。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河北税务视野——根据文件意思,此前已经征税,也就是说已经申报了的,将错就错了,不再调整;那么此前未征税的,也就是说所属期为1月份的,可以在2月份的申报期内按简易办法申报缴税。
另一个问题就是,企业在2011年乃至更早发生了销售未曾抵扣增值税的业务,一直未曾申报,那么现在自行申报的时候,根据本文规定,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征税。但是,如果是稽查发现,定性为偷税,税额应该怎么算呢?我个人意见,偷税数额按简易办法计算。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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