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股实债”涉税问题分析
2016/1/27   阅读:1462   字体大小 :    
编者按:随着我国金融工具交易和金融产品创新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既具有传统业务特征,同时又有别于传统业务的创新业务。当前,“名股实债”,已被许多企业大量运用,尤其是信托公司开展此类投资业务较多,但因各方存在不同的理解与认识,加之税法本身也没有对该问题有清晰的、全面的界定导致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一。
本期律师从税法原理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发布的《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角度对“明股实债”涉税问题予以分析,以期对相关投资者有所帮助。
 
权益性投资,是指以购买被投资单位股票、股份、股权等类似形式进行的投资,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的产权,是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之一,投资企业有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债权性投资,主要指购买债权、债券的投资,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以契约形式规定了还本付息的期限和金额,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只有投资本金和利息的索偿权,而没有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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