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
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
(一)当事人听证申请资料;
(二)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资料或者税务行政许可资料;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提出听证,如其理由正当,领导岗应当准许。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听证处理意见报告的制作和移送。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要求后2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听证处理意见报告的制作和移送。
(一)听证人员
听证人员分别为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员、当事人、本案调(审)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本案调(审)查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听证主持人可以对本案所涉及事实进行询问,保证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并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领导岗作出决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前款规定严重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领导岗可以终止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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