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缘起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金扣除问题,最早是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做了规定: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看这一条的意思,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是可以作为税金直接计算扣除的。
但《
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二、印花税扣除再起波澜
2016年,财政部发布《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这也就意味着,房地产企业印花税自此开始不再计入管理费用,而是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于是有人对于土增清算中的印花税扣除也提出了新的看法,认为既然会计上已经做了改变,
三、我们的观点
1、从逻辑上讲,既然
2、但道理上讲得通不代表实务中税务机关一定能够认可,因为
3、这当然是一个不够完善的地方,也只能期待总局尽快能够出台新的政策更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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