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支付的应付账款清算时涉哪些税?
问:当企业进行清算时,应付账款作为不需支付款项处理,是否涉及流转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参照《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61号)第十八条规定,债务清偿损益指因债务人的原因纳税人确实无法支付且以后也不会被要求支付的应付款项。
根据上述规定,因债务人的原因纳税人确实无法支付且以后也不会被要求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清算所得计税。
不需支付债务收益不属于流转税应税收入,不涉及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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