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5日
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含有或者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筑废弃物,以及其他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的处置费,继续按照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规定,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缴纳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应当列入项目投资预算。
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的使用,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及时拨付用款单位。
(一)按照规定的比例返还建设单位;
(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补助;
(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和设备更新项目的补助;
(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和推广的补助;
(五)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日常管理经费;
(六)市政府批准的与资源化利用工作相关的其他开支。
(一)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混凝土、再生砖、再生干粉砂浆和再生种植土且分别达到总用量30%、20%、10%、10%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全额返还;
(二)工程项目部分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未达到前项规定比例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按照实际使用比例返还;
(三)未按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不予返还。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发展状况,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财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种类和比例。
(一)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经批准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资源化利用场所接收建筑废弃物数量证明、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使用证明;
(二)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纳入建筑废弃物处置费使用计划。
(一)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批准文件;
(二)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
(三)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建筑废弃物处置费使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