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学校收入不入账被税务处罚
2014/6/8   阅读:862   字体大小 :    

  近日,地税部门在对旅游行业和多家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个别企业和社会办的“一对一”教育培训学校存在通过转移经营收入、不为学生家长开具发票等方式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行为,就此税务部门对查实的5个单位进行了处罚。

  地税部门在对某旅游制品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与其关联企业有一笔款项反映在往来科目中,这家公司负责人称,公司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款项是向投资人的个人借款,借款时存在银行,两年前已经归还。

   为查清真实情况,税务人员依法借助工商管理和银行提供的信息,核实了关联企业的注销时间,提取了该公司与关联企业的往来款项转到公司投资人的账目记录。经查,该公司的确与其关联企业有交易行为,但关联企业已依法注销,该笔款项属于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追缴投资人个人所得税。

   最终,税务部门以“往来款项收入不入账,划归个人所有偷逃所得税”,对这家公司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合计34.89万元。

  滨海新区某教育培训学校多年从事小学、初中、高中“一对一”培训。该学校收费方式为预收形式,每个学生办理一张“课时卡”,根据教学进度进行充值,每次上课结束后刷卡缴费,学校将预收资金计入预收账款科目,每月根据实际发生的课时情况转计收入申报纳税。

   近三年,该学校纳税申报为“连年亏损”,但教师工资、劳务支出、营业收入却不断增加。当税务人员要求校方提供两个年度课时台账时,学校负责人以资料找不到为由拒不提供。随后税务人员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调取了任职教师的资料,并将收入账目与开具发票清单进行比对,发现这家学校仅仅将开具发票的部分计入经营收入,而大部分未开具发票的款项却未纳入收入。

   随后,税务部门通过银行调取了该单位的银行账户流水,发现该学校银行收入与账目收入严重不符。税务人员出示证据材料后,校方承认了隐瞒收入的事实,补缴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31.29万元。

  税务部门介绍,此次查处的逃税案件金额虽不大,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目前,税务部门已建立起完整的行业税收比对系统,并且实现了税务与财政、工商、公安、海关、银行的数据共享,今后将继续通过制度加科技的手段,深入持久地开展打击偷逃骗税行为,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相关政策——
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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