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2012年11月1日试点实施前,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适用本公告。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2011年度或截至2012年6月30日连续不超过12个月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额合计除以(1 3%)后得出的销售额。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一)试点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的,应于2012年9月20日前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试点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三条的,应于申报期结束后30日内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一)试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列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受理试点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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