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关于企业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的通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关于企业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税政[2009]6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在办理完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当按照税法规定,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清算申报表填报范围:在我局有企业所得税税种限定的企业,除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外,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协议终止经营或应税重组中取消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就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清算申报需填报表: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时,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三张附表。三、清算申报报表及填表说明下载路径:网址:tax.teda.gov.cn 办税服务中心—报表下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四、清算申报系统操作步骤:在“天津地税纳税人客户端管理系统2.07”中导入获得的纳税人初始化文件,(用户名admin 密码 888888)登录软件,点击“开始申报”,选择“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中,在“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写清算所属期,填写数据,点击“保存”、“表单校验并保存”后进入“系统管理”中的“申报数据介质导出”进行导出(使用U盘导出)。 五、清算申报方式:企业进行所得税清算申报,需携带已填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三张附表、导出的U盘,到投资服务中心A区一楼报税大厅一窗式窗口进行申报。六、清算申报表填报执行时间: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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