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相应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一家较大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办理去美国考察的手续时,遇到了麻烦。原来,该企业2002年欠缴税款达280余万元,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仍未缴纳。税务机关了解到其法定代表人准备去美国考察的信息后,依照程序通知了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阻止他离境。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是出入境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我国法律或者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不能离境等原因的外国人、中国公民告之不准离境、听候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国家实施主权管理的重要方面。离境清税是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离开国境前必须缴清应纳税款才准许出境的税收管理制度。
根据上述规定,执行离境清税制度,有两个法定的条件:
一是需要出境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有欠税,或单位纳税人在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前有欠税;
二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欠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不能依法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且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其中第一个条件是前提条件,第二个条件是必要条件。
因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如果要出境,应积极筹措资金把欠税缴齐。如果欠税纳税人暂无资金缴纳欠税而又需要出境的,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作抵押的财产作纳税担保的,应当就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的监管和处分事项在中国境内委托代理人,并将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和委托代理证书副本交税务机关后,才可以离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