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税协发[2012]12号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认真落实涉税鉴证报告报备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中规定“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根据这一规定,为了维护涉税鉴证的市场准入,省协会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经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发放密码盘进行业务报备。
1、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必须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中进行报备,向税务机关提供的鉴证报告必须要有系统打印的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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