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务事项决定书
(一)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具有公信力和较高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考评估结果,核定计税价格,相关评估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承担;
(二)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参考认定结果,核定计税价格;
(三)由主管税务机关成立“争议处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成员由税务机关从事存量房评估工作人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从事涉税价格认定人员、房地产评估机构具有评估资质的人员组成。工作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勘察房产情况,形成勘察工作报告,提交工作组审议。工作组需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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