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无论是2018年前的原个税法,还是在2018年后的新个税法,都是规定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只是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要根据新、旧个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中针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最早是在1999年制定的(
也就是说,08年前,只有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才可能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而08年后,不仅个人和用人单位不仅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未到期)可以取得补偿金,符合一定的条件,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签的,劳动者也能取得一定的补偿金。
但是,我们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在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并没有修改,截止目前,我们对于离职补偿个人所得税的特殊算法也仅局限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即合同未到期前的提前解除,个人取得的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于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固定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个人取得的补偿金能否享受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免个税政策一直没有规定,按规定就不能享受特殊政策,只能并入取得当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了解到,很多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中并原先也没有区分这两个差异,有些都默认了个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取得的补偿金也适用了特殊算法免个税。但是,前有2018年《胡实与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区税务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今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关于姚迪退抵税审批事项的公告》,我们预计,除非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另有规定,各地税务机关从规避自身执法风险角度考虑,应该会更严格区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金的差异,只有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才能享受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税政策,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金在国家没有新规定前应该并入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01、《胡实与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区税务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胡实,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满族,无业,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杨超英,北京市欣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区税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负责人孙汝林,所长。
……本院根据合法有效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查明如下事实:2012年2月29日,胡实与卓望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2017年1月25日,胡实与卓望公司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17年2月28日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胡实的工资发放至2017年2月28日,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缴付至2017年2月,其中应当由胡实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款项由卓望公司代扣代缴……
本院认为:……本案中,卓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基于劳动合同终止一次性给予胡实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补偿金,共计人民币88780.64元,该补偿金应属于上述法律法规所称的工资、薪金所得,且不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胡实2017年3月工资、薪金所得90931.92元,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0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关于姚迪退抵税审批事项的公告》
姚迪(纳税人识别号:310XXXXXXXXXXXX644):
根据《
姚迪(纳税人识别号:310XXXXXXXXXXXX644):
事由:退抵税审批通知
依据:《
通知内容:您于2020年3月31日提出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申请收悉,经审核,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取得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