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2014年第63号)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京地税企〔2008〕270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09〕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277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86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6日
附件
一、本公告废止了哪些文件?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京地税企〔2008〕270号);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09〕5号);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277号);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86号)。
二、为何要废止上述文件?
2014年1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该公告发布后,对与2008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的文件予以废止,因此应同步废止我局发布的上述相关文件。
三、本公告规定的文件废止时间是何时?
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自2015年1月1日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不再适用,为保证文件之间有效衔接,本公告中公布的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相关文章: |
| · 沪苏浙皖甬税务局签订协议,推动长三角一体化16项税务措施落地 | 10/30 |
|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 10/30 |
| · 江苏全面启动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联合电子化 | 10/30 |
|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8月热点问题 | 10/30 |
| · 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操作指引》 | 10/30 |
| · 安徽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5月) | 6/28 |
|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线访谈(四) | 6/28 |
| · 上海税务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问答 | 6/28 |
|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 6/28 |
| ·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2020年6月) | 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