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相关问题的公告
一、个人转让2003年6月30日以前购买的住房,且纳税人无法提供发票的,营业税差额征收扣除凭证为房屋交易合同或契税完税凭证。
如纳税人同时提供交易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时,扣除金额认定采取孰低原则确定。
扣除金额认定采取孰低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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