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6/6/27   阅读:3092   字体大小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1号          2008.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改制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194.67亿元,直接转计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属企业可以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十日
安瑞事务所 2025 版权所有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13099437177 
客服QQ邮箱:1291781610、 2682435308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    
版权所有 2018-2028  
  云南在线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