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6]4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通知
税总函[2016]407号 2016.8.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事项”中“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的精神,税务总局正着手制定《
鉴此,税务总局研究决定:从发文之日起,暂停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的规定,待《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试行)》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201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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