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一)关联购销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三)承担单一生产、分销、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发生亏损的;
(四)在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期内的;
(五)利息支出超过关联债资标准比例、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其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二)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2013-4-25
相关文章: 企业关联业务申报 同期资料准备 |
· 如何准确理解42号公告中同期资料准备的门槛——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七 | 9/26 |
· 同期资料准备注意选合理的可比企业 | 3/27 |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企业关联业务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通知 | 6/17 |
· 2010年度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事项 | 11/22 |
· 2010年同期资料准备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 11/22 |
· 税务总局将在全国开展同期资料准备情况抽查工作 | 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