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供材”的定义是什么?是签订总包合同由甲方代购材料交付施工方领用,还是分别约定,只和施工方签订劳务合同,由甲方负责购买材料交予施工方领用?施工方是否涉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如果甲方取得的主材发票是商业发票,施工方只就劳务部分开具建安发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甲方是否可以以商业发票和施工方提供的劳务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如果可以,材料发票少缴纳的一道营业税应该由哪一方缴纳?
答:参照《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明确建设工程“甲供材料”计价方法的通知》(通建价[2010]36号)规定,本通知所指的“甲供材料”,是指建筑工程中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给工程承接方(合同中的乙方),而工程承接方不垫付采购资金、材料发票交由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会计处理的材料,工程承接方依合同约定负责其工程施工作业,并向工程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款项。
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依据上述规定,“甲供材料”发票交由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进行会计处理,工程承接方成本不包括“甲供材料”。若甲方同时具备以上代购材料条件,工程承接方成本应包括代购材料。
首先,不同时具备以上代购货物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代购方按销售材料缴纳增值税。
其次,无论“甲供材料”或“甲代购材料”提供建筑业劳务计税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再次,工程承接方领用代购材料或甲销材料可作为建筑安装工程费。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允许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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