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国税函[2006]27号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增值税税负率预警峰值的通知
2013/1/5   阅读:1252   字体大小 :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增值税税负率预警峰值的通知 
 
莆国税函[2006]27号                       2006.9.30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根据各单位的反映,市局经调查分析测算,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部分增值税税负率预警峰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园艺植物、菌类产品(含桂元干、荔枝干)适用13%税率部分由原来的1.5%调整为1.69%; 

   二、鞋业中的出口塑料拖鞋由原来的1.02%调整为2.38%;

   三、农副产品加工业中的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如淀粉、豆制品、蛋品、“两干”、香菇、松焦油、蛋白胨等)适用17%税率部分由原来的3.06%调整为3.36%;

   四、农副产品加工业中的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如淀粉、豆制品、蛋品、“两干”、香菇、松焦油、蛋白胨等)适用13%税率部分由原来的1.5%调整为1.69%;

   五、文体用品制造业(含玩具)由原来的4.25%调整为4.5%;

   六、农副产品加工业中大米、植物油、面粉、饲料加工适用13%部分由原来的1.17%调整为1.04%;

   七、农副产品加工业中的茶叶由原来的3.5%调整为3.06%;   

   八、鞋用材料制造由原来的2.72%调整为2.55%;

   九、工艺品制造预警峰值统一确定为4.25%;

   十、商业批发类中增设图书项目(限供销社对外销售部分),适用13%部分预警峰值确定为0.78%。
   预警峰值是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的一种参考指标,而不是企业纳税申报的依据,各级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变相将预警峰值作为企业的征收率来执行,也不得为了减少申报异常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人为地制造边际预警峰值。对税负达不到预警峰值的纳税人,通过评估有原因、理由充分的,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但对一些企业税负率虽然达到甚至高于预警峰值的,也要加强监管,密切跟踪其生产经营规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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