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滞纳金的起算时间及加收程序;
(2)对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
(3)对税收滞纳金的加收可否减免;
(4)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是一个执行罚行为还是一个征税性行为,抑或两者兼具。
袁教授的课题虽然角度小,但是折射出税收征管法的基本法理,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意义重大。在税收滞纳金的性质方面,我个人赞成将税收滞纳金作为强制执行措施定位的、基于延迟履行税收债务的孳息性质的补偿性质,而不是惩罚性质的措施。
滞纳金在起草的时候就规定滞纳金的性质是强制的,因此,税收滞纳金应当按行政强制法来执行。但从实践来看,滞纳金在税收征管实践中还是按征管法来做的。滞纳金是不允许超过本金的。
如果将滞纳金当作处罚的话,存在“二罚”的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利息体现为对资本的补偿,体现为对通货膨胀的补偿。就国家与纳税人而言,在利息上,利息定多少要按信用评级定,国家信用高,所以退给纳税人的利息相对低一些。如果滞纳金的利息按照银行利率来计算不符合现实、不符合实务。
滞纳金到底是一种行政罚还是经济罚?个人认为私法中的利息是对债权人的补偿,税法属于公法,而公法中不存在利息,所以滞纳金应为公法中的经济罚。关于林律师刚才提到的限制出境,大陆地区叫离境清税。从立法本意来说,只要对纳税人构成不利益,就是一种处罚。
滞纳金怎么算?滞纳金作为一种学术上的东西,是可以探讨的,但在实践中不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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