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江苏省昆山市呈井喷性增长,2012年初只有15家,目前已注册成立250余家,募集资金达206亿元。这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结构、层次纷繁复杂,环节与方式形形色色、错综交错,而且资本投资方向更是涉及影视、金融、房地产、高科技等各类领域。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蓬勃发展相比,相关税收政策明显滞后。规范私营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2000年就出台,已经满足不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类型。
近年来,企业财务人员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税收问题的咨询日渐增多,他们对政策的理解与税务机关执行的口径有较大分歧。现结合苏州市昆山地税局管辖的一家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企业的纳税咨询,谈谈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涉税政策。
该企业成立于2012年,由30位出资者组建,其中法人企业1位(担任该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自然人29位,出资额为147000万元,2012年~2014年度共发生两种类型的业务,即对外投资股权的转让和委托银行贷款。
该企业认为:
1.委托银行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该与股权转让处理的方式一致,在扣除成本费用后以实际分配给各合伙人的金额,按照“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各个合伙人分配收益的涉税问题,企业认为应该按照实际分配到个人的金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未分配的收益部分不予征税。
3.该企业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法人企业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应按照约定向其支付“管理费”。合伙企业3个年度共计提管理费用达882万元并全额支付给法人企业。企业认为,该笔费用全额支付且已开具了发票,应全部在税前扣除。
针对纳税人的观点,税务人员对企业的财务经理及主要办税人员进行了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辅导。
首先,关于委托银行贷款利息如何纳税的问题。《
其次,关于各合伙人分配收益的纳税问题。《〈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企业应该将分回的全部投资收益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履行申报义务,不能仅就实际分配到个人的部分纳税。
最后,关于普通合伙人取得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问题。
为此税务人员对辖区内其他经营类似业务的合伙企业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研究,包括业务量、业务时间、业务单位成本等基本数据,通过调研发现对于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提取“管理费”,合伙企业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提供的标准及具体依据目前国家仍没有出台相关的操作或管理规定。
但企业行业内部却有一些约定俗成的规则,税务局认为对于行业内部大家通行的标准具有公允及合理性,依据行业标准及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最终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合理的“管理费”应为705.6万元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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