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015年5月逾期未申报行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我局所属各主管地税机关已对2015年5月份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的纳税人,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未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详细名单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qdds.gov.cn)。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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