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2014/12/31   阅读:1244   字体大小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94号             2014.1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4]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96号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8日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调整幅度表   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简称)提高幅度(元/升)27101210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0.1227101220石脑油0.1227101230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0.1227101911航空煤油0.1427101912灯用煤油0.1427101919其他煤油馏分产品0.14271019225-7号燃料油0.1427101923柴油0.1427101929其他燃料油0.1427101991润滑油0.1227101992润滑脂0.1227101993润滑油基础油0.1227101999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0.1427102000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税目未列名制品,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0.14ex38260000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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