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权应尽快收回
2014/1/7   阅读:904   字体大小 :    

  12月29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2013年中国宪法整合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树忠表示,,应重新构建国家的税收立法体制。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可以解释为宪法隐含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公民可以拒绝依据其他法律以外的规范纳税,这个规定间接规范、限制了国家赋税权的行使方式,规定国家必须依法征税。

  因此,房地产税等税种的推出都需要立法先行。

  但《立法法》在授权立法方面存在问题,其规定,法律规定的事项如果还没立法,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在相关领域立法。李树忠认为,授权立法的范围过于宽泛。

  应加强对授权立法的监督,重新构建国家的税收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应尽快收回税收方面的立法权,这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和民主政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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