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2.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3.纳税人核定征收鉴定内容调整举证申请表
4.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调整申请表
5.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6.纳税评估情况反馈单
7.税务稽查执行情况反馈单
8.信息系统问题反馈表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难以查账的;
(五)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
(六)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七)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八)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九)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开始时,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及《企业经营情况说明表》(以下简称《说明表》),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纳税人应在收到《鉴定表》及《说明表》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写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应在《鉴定表》“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中注明“纳税人未按期报送鉴定表”,并按本流程进行复核认定。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鉴定表》和《说明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级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级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鉴定表》和《说明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在《鉴定表》上签署意见后返还主管税务机关。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经复核认定的《鉴定表》后,对经认定当年实行或取消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应逐户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将《鉴定表》、《税务事项通知书》及时送达纳税人,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并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结果。
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认定,仍未达到查账征收标准的,继续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纳税人在未接到变更通知以前,仍按原核定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鉴定工作的开始时间可由各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当年新办企业,征收方式鉴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且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月份次月起三个月鉴定完毕。
(一)纳税人应当于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核定征收鉴定内容调整举证申请表》(以下简称《举证申请表》)、《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及以下证明材料:
1.上年财务决算报表;
2.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和设置情况说明;
3.企业内部财务核算办法和财务制度;
4.核定征收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税务机关应于接到上述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认定工作。
1.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上述资料后,核实情况并在《举证申请表》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县级税务机关复核确认。
2.县级税务机关经复核确认,在《举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返还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举证申请表》后,应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并送达纳税人,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如需修改鉴定结果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结果记录。修改时间在6月底后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将《举证申请表》(复印件)及《信息系统问题反馈单》,逐级上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进行修改。
(一)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调整申请表》)。
(二)税务机关在接到《调整申请表》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工作。
1.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上述资料后,核实情况并在《调整申请表》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县级税务机关复核确认。
2.县级税务机关经复核确认,在《调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返还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调整申请表》后,应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并送达纳税人,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如需修改鉴定结果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结果记录。修改时间在6月底后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将《调整申请表》(复印件)及《信息系统问题反馈单》,逐级上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进行修改。
对于县级税务机关管理科开展专项评估工作时发现上述情况的,统一由管理科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纳税评估情况反馈单》,通报纳税评估结果。
对于税务稽查中发现上述情况的,由稽查部门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税务稽查执行情况反馈单》,通报稽查结果。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评估或稽查反馈意见后,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按第十三条规定调整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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