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局同有关部门先后发布《
下面围绕
一、主要政策规定
(一)政策适用条件和范围
1.可适用政策的直接投资行为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在华投资的作用,
一是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但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操作中可根据2005年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
二是从关联方收购股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一次分配的利润有多重用途的,可以分别不同情形适用政策。
例如,境外A企业为境内B企业的股东,2018年1月10日B企业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决议,向投资方A企业分配3000万元利润,其中1000万元用于增加境内C企业资本,1000万元用于增加境内C企业资本公积,1000万元汇往境外用于非投资用途,全部款项于当月支付,在满足
另外,考虑对外开放的深入和扩大,外商直接投资形式会更趋多样,为扩大政策适用范围留有余地,
2.可适用政策的分配利润性质
可适用政策的分配利润应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清算所得中属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部分。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但不包括预分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通常属于资本项下项目转换,不涉及股息分配,不征收股息预提所得税,无需适用暂不征税政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通常属于企业盈利分配,可适用暂不征税政策。
例如,境外A企业为境内B企业的股东,截至2017年12月31日B企业账上2017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500万元,2018年1月10日B企业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决议,向投资方A企业分配2000万元利润用于其增资境内C企业,并于当月支付。在满足
3.可适用政策的直接投资
为确保境外投资者所分得的利润实际用于直接投资,
由于国家经济政策、行业管理和交易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直接投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特殊的资产过户和账户划转安排。在判定这些特殊安排是否符合直接投资条件时,要注重核实,从利润分配到投资完成的过程中是否在利润分配企业和接受分配资产的主体之外存在实际控制并占有分配资产利益的第三方(含境外投资者)。
例如,境外A企业投资设立境内B企业,境内D企业投资设立境内C企业,双方无关联关系。A企业与D企业于2017年12月4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企业受让D企业持有的C企业全部股权,股权转让价为1000万元,为规避交易风险,A企业与D企业在境内开设共同银行账户。A企业2017年12月18日做出董事会决议,将从B企业当月分配的2015年度部分利润1000万元用于购买C企业股权并将收购款由B企业直接汇入至共管账户,相关变更手续完成后,再由共管账户汇入至D企业。
在满足
4.可适用政策的投资项目范围
作为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条件之一,被投资企业应在境外投资者投资期限内从事与鼓励类投资项目相关的一项或多项经济活动。相关经济活动包括生产产品、提供服务、研发活动、投资建设工程、购置机器设备等,没有比例要求,凡符合条件的,通常在境外投资者投资期限内一次判定即可。
鼓励类投资项目范围包括《
例如,境外A企业投资设立境内B企业,2017年9月1日A企业董事会做出决议,将从B企业分得的利润5000万元用于B企业增资,新建皮革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该项目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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