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年度未享受的税收优惠可否申请享受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
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若你单位2014年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则2016年可以申请减免税并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
相关文章: 税收优惠 |
| · 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1/17 |
| ·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四期) | 10/30 |
| · 上海税务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问答 | 6/28 |
| · 助力脱贫攻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享受这4项税收优惠 | 11/26 |
| · 招录自主就业士兵可享哪些税收优惠 | 11/26 |
| · 科创企业不可不知的税收大礼包–税收优惠、潜在风险及知识产权综合税务筹划 | 11/26 |
| ·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提高至15%,专家提醒:测算总体税负变化,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 11/26 |
| · 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1/3 |
| · 2017年度19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指南 | 4/28 |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 | 9/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