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从10月1日起,对在本省范围内异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浩动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申请开具和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管理事项,改由纳税人在经营地地税机关直接凭相关资料申请报验登记。
1、取消《外管证》管理手续后,纳税人在到达经营地从事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的纳税服务机构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项目合同协议等资料,直接申请办理报验登记。经营地地税机关的纳税服务机构应对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并在大集中系统中即时录入报验登记信息。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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