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4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津富高速有限公司等9家中外合作高速公路企业外方股东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天津津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9家中外合作高速公路企业外方股东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发[2010]7l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你局《关于天津津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9家中外合作高速公路企业外方股东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发[2010]7l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