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具发票的时间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按照新修订的《
《
二、采购发票是否提前索要?
如果在5月1日前,销售方已经销售了货物并收取了款项或者索取款项的凭据(比如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在2018年4月30日),那就意味着,他的纳税义务在税率降低前就发生了,该笔销售业务就应该给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
如果在5月1日前,销售方并未产生纳税义务,比如虽然已经供货但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是在5月1日以后,或者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5月1日之前也没有收到货款,那么这个纳税义务时间实际上就会发生在税率下降之后,销售方应该按照16%的税率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当然,购销双方应因此政策调整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这下知道了“合同价款根据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类似条款很重要)。
如果没有到纳税义务时间,购买方要求在5月1日之前提前开具发票,也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因为“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种情况,从企业利润角度,采购方虽然可以在附加税费成本方面获得好处,但往往会因提前支付货款而发生资金成本,总体不会占多大便宜。
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票从销售方到采购方会有一定的时间差。但是,5月1日后收到的17%的发票也是合格的发票,进项税额符合规定也可以抵扣。
三、销售发票是否要延后?
销售方应该按照纳税义务时间开具发票,采购方获取发票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在税率下降时,销售方开具发票的时间首先会受到采购方的监督。不是销售方想什么时间开,就什么时间开发票。
《
总之,增值税的中性特点,使得大多数企业(处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间环节的企业)在税率调整期间并没有多大的筹划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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