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03-03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一些争议,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以下简称GB/T14885-1994)中,既在构筑物类中列举,又在设备类中列举的固定资产,除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以及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不得抵扣的外,可以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二、在GB/T14885-1994中没有列举的固定资产,可以比照功能相似的固定资产办理。三、在GB/T14885-1994中列为工业用的固定资产,如果由商业纳税人购买使用,按照一致性原则办理。四、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办理。五、下列固定资产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一)电力企业:大坝中的金属结构设备(管道、闸门及闸门门框)、埋件(水轮机涡壳)、机组、启闭机(门机)、电力铁塔、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二)石油炼化企业:管廊、反应塔、反应釜。(三)其他:各种冶炼炉、烧制窑、电缆输电线路、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的信息系统、照明、消防、给排水、通风、电气(含弱电)设备和配套设施、与生产设备相连接的金属支架。六、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一)电力企业:升船机、便桥和贝雷桥等桥梁、变电房、配电房。(二)石油炼化企业:原油罐、金属储油罐、非金属储油罐、储油池、天然气球罐。(三)其他:用钢材、水泥等材料制作不能移动的乘载生产设备的基座、基架、平台;钢架结构房屋和活动板房;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管理用固定资产、施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公益性固定资产。七、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日常管理,对购进固定资产金额较大、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金额波动较大的纳税人,要进行实地查看,对不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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