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9]788号 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1999-11-24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7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57号)的法规,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法规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法规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对此,部分地区询问,对某些按照合同法规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如筹办期发生的利息、在建工程所发生的利息等),企业不是一次性计入本期费用,而是计入某类资产原价后,按税法的法规分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此外,有些企业对合同法规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费用,按照会计制度的法规,也计入本期成本、费用,这些情况应何时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法规应付未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企业不是一次性计入本期费用,而是计入企业相应资产原价或筹办费后,按税法的法规分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的,若企业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或筹办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企业生产经营开始的次月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二、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对按合同法规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法规,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凡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本期成本、费用的,均应按照国税函[1998]757号)的法规,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相关文章: |
|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 | 2/18 |
| · “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常见的涉税风险 | 1/16 |
| · 企业重组分步交易如何准确进行税务处理?要看交易形式,更要看交易实质 | 1/16 |
| · 新《公司法》下,企业认缴不出资,会影响部分费用税前扣除 | 1/12 |
| ·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11/26 |
| · 向“临时工”支付的报酬究竟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 11/26 |
| · 闲聊餐饮、外卖中的增值税趣事 | 11/26 |
| ·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二三事 | 11/26 |
| · 农产品财税处理之——购进农产品能否抵、如何抵、抵扣率调整及加计抵扣 | 11/26 |
| ·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 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