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01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方面的意见
现阶段,我国农业以分散经营为主,农业生产者自身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而农产品收购企业又需要一定的凭证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因此,作为对自产农产品实施免税政策的配套措施,我国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的同时,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上述政策实施以来,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收购单位为自己开具并可以用来抵扣税款,税务机关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验证其真实性,因此该政策实施以来,利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偷骗税案件时有发生。各地基层税务机关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管理漏洞,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用、抵扣等环节采取了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包括要求农产品收购企业提供多种证明材料、适当控制收购发票的领用数量和开具额度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税收征管,但也给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一些不便。
为解决上述问题,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我局联合财政部下发了《
实行上述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行抵扣凭证脱钩,一方面方便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以及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加强对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真实性的合理控制,有利于防范和及时发现偷骗税行为,保证增值税平稳运行。您建议中提到的油茶加工行业,已纳入核定扣除范围,不再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关于油茶加工龙头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意见
您建议给予油茶加工龙头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我们认为暂不宜采纳。增值税税制的原理是道道征收,环环抵扣,若对生产企业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下道环节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减免的税收将在后续流通环节补征回来,行业整体税负水平并没有降低,而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并且从税收管理的角度看,将特定对象作为划分免税的标准,操作难度较大,也容易产生征管漏洞。
三、关于给予油茶加工龙头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意见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因此,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油茶初加工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油料植物初加工项目的,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建议企业在现行所得税政策框架下,用好用足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做大做强,实现企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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