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1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市区私房租赁委托代征工作的通告
2015/7/16   阅读:832   字体大小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市区私房租赁委托代征工作的通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1号                 2015-6-25

为了进一步规范私房租赁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从2015年7月1日起,我局将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5个区的街道代征点上线运行“福州地税私房租赁委托代征管理信息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就市区私房租赁委托代征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代征基础信息采集
按照“福州地税私房租赁委托代征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要求,代征单位需要事先采集每户私房租赁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房产信息、业主信息、承租信息、缴税信息及附属信息等,建立私房租赁委托代征信息库。私房租赁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代征单位提供上述代征基础信息,履行报送涉税资料义务。

二、最低租金标准核定
为了公平税负、堵塞税收管征漏洞,目前市区各地税机关正在分地段、分区域逐步制订最低租金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若纳税人申报的租赁合同金额低于最低租金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按最低租金标准申报纳税,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相关通告。

三、税款缴纳地点
私房租赁相关税收实行属地管征,目前市区私房租赁税收代征范围已经覆盖5个区所有的街道乡镇。纳税人须到房产所在地的街道代征点申报缴纳私房租赁税收,不得跨县(市、区)、街道申报缴纳。

四、税款缴纳方式
按照税款征缴相关规定,目前私房租赁税收街道代征点已使用福州地税代征专用POS机刷卡缴税。纳税人刷卡时只需输入身份证号、租金等相关纳税信息,POS机自动打印专用税费缴纳凭证,请广大纳税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若遇到代征点或代征人员要求收取现金,或者使用非税收专用POS机具,可以拒绝缴纳,同时通过拨打12366热线或其他方式向地税机关举报。

特此通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25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市区私房租赁委托代征工作的通告的解读稿

  问:为什么要推行“福州地税私房租赁委托代征管理信息系统”?

  答:通过推行该系统,各代征点的征收底册将更加健全和规范,有利于地税机关加强对代征行为的规范管理,保障广大纳税人的自身利益,促进委托代征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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