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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所述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包括《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及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减免税项目(见附件一)。
(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附件二);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资格认定或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等备案证明材料(详见附件一)。
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备案资料填写不完整的,应当场通知纳税人补正;资料不全的,退还给纳税人,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四),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根据核查结果,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未发现问题的,税收管理员和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核查表》(附件五)“税收管理员核查意见”和“税源管理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税政管理部门归档。
税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税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核查表》“税政管理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将《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核查表》分别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和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取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六)告知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追缴应纳税款。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从事应税服务与减免税政策规定是否相符;
(二)增值税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是否分别核算;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否在有效期内。
(一)享受增值税减免税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变化情况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报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二)纳税人同时从事增值税税收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是否分别核算;
(三)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应税和减免税收入;
(四)纳税人所提供的相关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材料等是否有效。
(一)企业经营情况与政策相符、增值税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不需另行报备;
(二)清算中发现纳税人有新的增值税收入符合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规定的,告知纳税人重新报备;
(三)清算中发现纳税人第十二条第一、二、四款所列情形与政策规定不符的,由税政管理部门制作《取消备案类减免税通知单》(附件七)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和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在征管软件中取消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六)告知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征管法相关规定追缴应纳税款。
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表(略)
二、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略)
三、《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备案)(略)
四、《税务事项通知书》(补充资料)(略)
五、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核查表(略)
六、《税务事项通知书》(取消减免税)(略)
七、取消备案类减免税通知单(略)
八、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清算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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