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近期联合发出《
简化备案方式
新政策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履行备案手续,这与原办法规定的申报要求有所不同。对于如何备案,新政策并未给出具体操作办法。纳税人作为备案的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因研发活动一般会持续较长的时间,有可能存在跨年度研发项目,因此,需要明确备案规则,以便纳税人享受政策优惠。
笔者认为,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事项,应按照《
明确追溯时间
新政策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新政策规定的追溯办法有利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现在正处于新旧政策执行的换档期,新政策中的追溯规定可能会使部分税务人员及纳税人产生对政策的误读误用。笔者认为,新政策明确指出企业只有符合该办法规定的研发费用才能追溯,该办法规定之外的则不属于追溯的范围。此处应理解为自2016年1月1日起发生的税收事项,方可适用追溯调整3年的规定;对于在2016年1月1日以后,企业发现如有前期已发生且符合新政策规定条件的加计扣除项目(如2013年~2015年的纳税事项),则不适用于追溯加计扣除的规定。
管好负面清单
新政策首次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和研发活动,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负面清单的推出,使行业成为纳税人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的重要判断标准,但纳税人兼营、混合经营现象比较常见,如何处理尚待明确。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可以参照《
理顺工作机制
新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这里明确了异议处理的转请机制。笔者认为,转请责任主体的确立要求税务机关把握好工作的主动权,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建立转请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
由于税务机关的层级不同,转请的责任主体也不一样,既有国税、地税之分,又有市、县(区)、分局之分,科技部门也有县、市级(含)以上多级。在政策具体执行中会有三种可能:一是“一事一报”,即由税务分局将与纳税人产生异议的研发项目提请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二是“汇总报送”,即由县(区)税务局汇总各税源管理单位的异议项目申请,定期提交到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三是“筛选报送”,由市级税务局定期召开专题论证会,确定需要转请处理的名单,定期提交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再将办理结果反馈各区县局或税务分局。笔者认为,第三种方式从政策的把握上更到位,既可以对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先期作出梳理和筛选,有针对性地指导下级开展工作,又可以减轻科技部门的工作量,增强工作针对性,更有利于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加强宣传培训
新政策出台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有一个学习、理解和应用操作的过程。采取多元化培训辅导,通过专题讲座、业务培训、在线答疑、网上辅导等多种方式,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包括税务人员培训,使税务人员对政策的出台背景、政策依据、实操过程等有更深的了解;企业办税人员培训,结合企业所属行业、研发类型、集团规模以及个性化需求等特点分类开展政策辅导,有针对性地解答纳税人疑问,让符合规定的纳税人都能享受到政策红利。
强化后续管理
从新政策的规定来看,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管理,不存在事前审批的要求,主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事后监督检查的要求,对享受从事研发活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进行核查,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核查时间、内容及有关要求。笔者认为,一般来说,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时,应重点核查研发项目的设立、研发费用的归集、纳税人行业的判断、特别事项的处理等内容。在核查过程中,税务人员既要查看企业的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又要查看企业能否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即循着企业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对其所归集的研发费用进行核实,延伸查阅相关记录(如辅助账)是否准确详实、备案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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