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文件一脉相承
1、《
2、《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
另有规定终出现
《
转回小规模要点
1、有条件、有限期部分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自2018年5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并不是全部一般纳税人均可选择转回。
3、部分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大于500万的则没有可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说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可转登记期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就没有机会选择转回小规模纳税人了。
4、此通知第二条修改成”按照《
5、前述三个文件均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此次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规定。
6、文件规定转回最后期限为2018年12月31日止,符合条件且想转回的一般纳税人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抓住时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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