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概念的应用,税务总局先后下发《
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还是遇到了一些问题。为加强税收协定执行工作,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规则,税务总局发布了《
相关名词要注意:缔约对方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
1直接判定身份
这种投资架构,香港居民A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时,其为香港政府或者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或者香港居民个人,可直接判定香港居民A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注意: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第十条(股息)规定,如果香港居民A是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且持有申请人25%以上股份,可以享受5%的优惠税率待遇;如果香港居民A是香港居民个人,为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第十条(股息)规定的其他情况,可以享受10%的优惠税率待遇。
2这两种情况也可直接判定身份
图1投资构架:香港居民B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时,香港居民A通过香港居民C间接持有香港居民B100%股份,如果香港居民A为香港政府、香港居民且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或香港居民个人,可直接判定香港居民B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图2投资构架:香港居民D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直接持有香港居民D100%股份的人为香港政府、香港居民且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或香港居民个人,可直接判定香港居民D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3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怎么办?
根据
图4投资架构:香港居民E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香港居民F直接持有香港居民E100%的股份,虽然香港居民E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是,如果香港居民F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应认为香港居民E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图5投资架构:香港居民E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香港居民F通过在BVI注册成立的公司(不论该公司是否为香港居民)间接持有香港居民E100%的股份,虽然香港居民E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是,如果香港居民F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应认为香港居民E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图6投资架构:香港居民G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新加坡居民I通过新加坡居民H间接持有香港居民G100%的股份,虽然香港居民G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是,如果新加坡居民I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新加坡居民I和新加坡居民H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根据中国与新加坡签署的税收协定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均和香港居民G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相同,应认为香港居民G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香港居民G可根据内地与香港签署的税收安排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从以上例子可以知道,对于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机会。
4持股比例规定时间标准
为防止人为筹划取得股息的时点达到
5提交的资料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对提交的相关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证明期限以及需要提交哪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提出新的要求。明确要求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能证明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的申请人或其股东的税收居民身份。
6明确不属于“代为收取所得”的情形
事实上,有申请人为股东基于持有股份从子公司取得股息,或者为债权人基于持有债权从债务人取得利息,或者为特许权授予人基于授予特许权从特许权使用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但自称代其他人收取所得。这种情形不属于“代为收取所得”。
特别提醒
受益所有人的相关问题,一直是征纳双方的关注热点。纳税人应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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