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集合投资工具(CollectiveinvestmentVehicles,CIVs)“受益所有人”协定待遇的享受问题应该要参考如下两个文件:
1、《
2、《
但是,如果单独看
目前,我们可以分别看一下
这一类投资工具就是我们最近讨论非常多的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理财产品、契约型私募基金、养老保险计划。
而
合伙型基金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时,就不能按照
对于公司型基金而言,我们认为,则应该根据
正如“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待遇的不当授予)所说的,探讨集合投资工具(CollectiveinvestmentVehicles,CIVs)协定待遇享受问题时,通常要考虑如下一些问题:
1、这些集合投资工具(CollectiveinvestmentVehicles,CIVs)的权益份额是否可以公开上市交易(即使这些权益份额被广泛持有但不能公开上市)。即公开上市和非公开上市要分开考虑;
2、这些集合投资工具(CollectiveinvestmentVehicles,CIVs)的权益份额是被其本国居民持有还是第三国居民持有;
3、这些集合投资工具(CollectiveinvestmentVehicles,CIVs)是用来做消极投资活动而非积极经营活动等。
因此,在QFII(资管计划),境外合伙型投资基金、公司型基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时,我们可能还是要分别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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